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務人潘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