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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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 游欣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素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於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觀之,原告所欲起訴之對象似包含「 李昭慶 」,然原告於當事人欄僅列周素娥1人,且未載明周素娥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請原告先行確認起訴狀當事人欄是否有漏載,若原告之真意係包含對李昭慶起訴,則當事人欄應明確載明被告為周素娥、李昭慶2人,並記載周素娥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李昭慶之地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及補正周素娥、李昭慶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原告之真意僅欲對周素娥起訴,則僅需記載周素娥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補正周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或基於某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始足當之。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以資特定,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須達於得與其他請求加以區別識明之程度)。
三、末查,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依原告於起訴狀內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訴之聲明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綜合觀之,原告似欲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763,
435元及其法定利息。請原告再次確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之金額是否正確,俾利本院核定本件正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
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乙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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