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鴻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鄭世賢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