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木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永木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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