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宗欽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道臺1線南向車道逆向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省道臺1線309.
3公里處時,與由 王佳華 所騎乘車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王佳華人車倒地,並受有牙齒閉鎖性骨折、右側手肘擦傷、左側腕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許宗欽於肇事後停車察看,見王佳華受傷,竟未對王佳華施以救護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便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經王佳華拍攝許宗欽所騎乘之機車車號報警,始循線查獲許宗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宗欽業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