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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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三十年,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新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自92年5月間某日│自92年2月間某日│││年月日│起至93.01.06止│起至93.01.06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緝字第190號│93年毒偵緝字第1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3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23│94.03.23││├─┼─────────┼──────────┼──────────┼──────────┤│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292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02│94.03.2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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