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關於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第五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8月間某日起│95.9.18│95.9.5│││至95年5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954│署95年度毒偵字第4112│署95年度毒偵字第411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8.22│96.3.21│96.3.21│├─┼─────────┼──────────┼──────────┼──────────┤│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6677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30│96.03.21│96.03.21│├─┴─────────┼──────────┼──────────┼──────────┤│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聲請減刑│不聲請減刑│不聲請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聲請減刑│不聲請減刑│不聲請減刑││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65號(96執減更1900)│2942號(96執減更1900)│2943號(96執減更1900)││├──────────┴──────────┴──────────┤││編號1、2、3、4、5號係數罪併罰│└───────────┴────────────────────────────────┘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9.5│95.9.18│││││││├───────────┼──────────┼──────────┼──────────┤│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22│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22││││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8.30│96.8.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68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30│96.08.3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116號│5117號│││├──────────┴──────────┴──────────┤││編號1、2、3、4、5號係數罪併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