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請人乙○○
1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95年7月19日│30,859元│NY0000000││││份有限公司TING.│北分行│││││││DAN.L││││││├──┼─────────┼─────────┼───────────┼─────────┼────────┼──┤│002│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95年7月19日│83,974元│NY0000000││││份有限公司TING.│北分行│││││││DA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