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曾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2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16547、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