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884號原告 陳翠嬌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未繳裁判費及未提出適法書狀之不合程式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且經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