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將以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