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賠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賠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到院。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甲○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記載其於99年4月21日,遭臺北市介壽派出所警察逮捕拘留,共計受羈押1日等語,然其聲請書狀未依首揭規定,附具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亦未記載有本院相關司法文書之案號,是與法定程式未合,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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