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4號債權人 胡李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毓 (即 徐富洋 之繼承人)、 徐璽 (即徐富洋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徐富洋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徐富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徐富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徐富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徐毓(即徐富洋之繼承人)、徐璽(即徐富洋之繼承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經本院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