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許光武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芝宇 被上訴人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
曾筱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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