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登記為理事候選人資格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虎尾鎮農會間因確認登記為理事候選人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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