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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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 陳靜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孟呈 債務人 洪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3年12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4年12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與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104年12月24日。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佰元日息一角。
(九)違約金:按每佰元日息一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2.行使抵押權之訴訟與非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侯孟呈、洪素慧,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侯孟呈、洪素慧於10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3月26日。詎屆期提示,債務人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 翁明 ││422│建│1502.12│100000分之││││││││││73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10│臺中市豐原區翁│辦公室│二層:37.79│陽台:4.38│全部││││明段42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雨遮:1.36││││├───────┤9層│││││││臺中市豐原區直││││││││興街237號2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 翁明段 724建號,面積:3885.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