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雲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為 (即 莊安繡 之繼承人)、 張幼蓉 (即莊安繡之繼承人)、 張亞華 (即莊安繡之繼承人)、 張濱英 (即莊安繡之繼承人)、張濱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之聲明是否係「相對人張濱英、張幼蓉、張亞華、張智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安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16萬元。」?或為其他聲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