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范勝程 被告 王天賜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8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天賜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
8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刑事案件無罪而經本院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