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債權人 郭佩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雅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借款契約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就尚未到期部分之借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
2.另就遲延利息之部分,請釋明其性質為利息或違約金。
3.再者,因本件係分期償還借款,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最近一期屆期時之時間點統一起算,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此部分債權人亦應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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