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蔡宗霖 被告 黃昱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80號、第324號判決確定而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