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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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等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6年5月23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2人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甲○○等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6年5月2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2人所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仿冒之商標名稱│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及數量│├──┼──────┼───────┼─────────┤│1│瑞士商香奈兒│CHANEL及圖│戒指2只、耳環6只│││股份有限公司││、項鍊1條││││││├──┼──────┼───────┼─────────┤│2│法商 克莉絲汀 │ChristianDior│項鍊1條、耳環2只│││安多兒股份有│及圖││││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