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璟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被告春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881元(以原告起訴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