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楊仟慧
楊俊彥 楊俊慶 楊卓勳 被告 蘇明鴻
基隆市警察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文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明鴻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9日,以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