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魏佳敏 被告 簡惠玉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應有部分均為685分之37之土地,及其上坐落門牌號碼為基隆市○○路○號1樓之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