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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