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899號聲明人 黃邱阿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黃邱阿甘係被繼承人 黃李春枝 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7月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聲明人黃邱阿甘係被繼承人黃李春枝之次子 黃啟麟 (已於92年8月14日死亡)之前配偶,被繼承人於102年7月
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為證。然該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係直系姻親關係,依法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