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豪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5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