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振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被告 鄭勝 化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德弘 律師被告 鄭在辰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文華 律師被告 鄭文 龍被告鄭 文揚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被告 鄭忠 棋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曾俊龍 律師被告 鄭如 善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鍾孟杰 律師
高靜 美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育志 律師被告鄭 秀英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宏銘 律師被告周 怡清
鍾學 文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26號、4850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振輝犯如附表一編號1、2、4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之物均沒收。
鄭勝化 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在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文龍 犯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文揚 犯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忠棋 犯如附表一編號1、3、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如善 犯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
1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高靜美 犯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秀 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怡清 犯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
3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鍾學文 犯附表一編號3宣告主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給付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6之物沒收。
事實
一、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 鄭秀英 、周怡清等人均為同一家族成員,鍾學文則為鄭勝化之友人,其等均明知新竹縣尖石鄉基 納吉山 南側(品夏灣) 大溪 事業區第127、128號林班地(非保安林),係中華民國所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所管理,其上生立之竹木均屬國有林地之主產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任務分配方式盜伐檜木。鍾學文則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3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將盜伐檜木媒介轉售。其餘盜伐檜木則透過鄭勝化、鄭振輝、鄭忠棋尋找買家接洽後,由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指派家族成員將檜木樹材運送至不詳買家指定之地點販售 牟利 ,收取贓款後由家族成員朋分。
二、嗣於108年1月24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鄭振輝等人拘提到案,並扣得物品如附表二所示,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請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就上開違反森林法之犯行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326號卷一第302-306頁;偵字第1326號卷二第39-43頁、第103-106頁、第254-257頁、第306-313頁;偵字第1326號卷三第29-35頁、第51-55頁、第65-67頁反面、第86-96頁、第111-113頁、第130-130頁反面;原訴卷第250-251頁、第260頁),並有告訴人即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技正 羅玉財 於偵查中之證述可證(見他卷第124-124頁反面),復有車牌號碼0000-00號、AWH-5512號自用小客貨車(鄭秀英)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品夏灣地區檜木遭盜伐案蒐證擷取影像、大溪事業區第127、128林班檜木遭盜伐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高靜美之合作金庫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匯款單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鄭勝化)及扣案物照片、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森林護管警察/林務人員聯合林野巡視/檢查車輛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8年4月8日竹東政字第1082580645號函暨所檢附之指認情形一覽表、指認照片及位置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8年5月10日竹政字第1082210885號函暨所檢附之森林被害告訴書、森林主副產物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他卷第14-15頁、第29-43頁;偵字第1326卷一第36-45頁、第50-60-1頁、第182頁;偵字第1326號卷二第284-287頁、第295-303頁;偵字第1326卷三第109頁、第000-000-0頁反面、第136-144頁;偵4850卷一第33-40頁),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足見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以「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為加重條件,考其立法旨趣,乃在防止或預防使用動力設備之大規模盜伐林木之行為,因而擴大對自然生態之破壞。準此,是否該當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之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應衡酌行為人所使用之車輛種類、其所竊取之森林主(副)產物之體積、數量、價值,判斷是否使用車輛之主要目的在搬運贓物,而致森林法所欲保護森林資源之立法目的有因此擴大遭受損害之虞。而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本件歷次所竊取、搬運之檜木樹材,重量合計60-140公斤不等,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8年
5月10日竹政字第1082210885號函暨所檢附之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等附卷足憑(見偵字第1326號卷三第138-143頁反面),顯無法輕易徒手拿取,足見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有使用車輛搬運贓物之必要,是上開車輛除係作為代步工具外,主要目的則係在搬運贓物無疑。
㈡復按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4項規定,「犯同條第1項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並將紅檜列為貴重木,此有該會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可資參照,是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本件歷次所竊取、搬運之紅檜為貴重木至明。
㈢核被告鄭振輝就附表一編號1、2、4所為,被告鄭勝化、鄭在辰、鄭秀英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被告鄭文龍、鄭文揚、高靜美就附表一編號1、2、4、5所為,被告鄭忠棋就附表一編號1、3、4、5所為,被告鄭如善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被告周怡清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被告鍾學文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媒介森林主產物罪。又森林法竊盜罪、贓物罪為刑法竊盜罪、贓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規定處斷。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再者,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上開所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均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僅為一己私利恣意竊取、搬運森林主產物,鍾學文復尋找買家媒介出售,蔑視國家對森林資源之保護,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所為均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扣案之紅檜樹瘤2塊業已發還新竹林管處,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326號卷三第144頁),兼衡被告鄭振輝自承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不一定,無未成年子女;被告鄭勝化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視當地季節蔬菜價格,有4個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被告鄭在辰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不固定,有2個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被告鄭文龍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做臨時工,目前從事冷氣安裝,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已婚,有1個兩歲之未成年子女;被告鄭文揚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為自耕農,現為志願役軍人,已婚,有3個未成年子女;被告鄭忠棋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案發時尚在學,現為自耕農,月收入不一定,未婚,無未成年子女;被告鄭如善自承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不一定,未婚,無未成年子女;被告高靜美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
4個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分別為18歲、16歲、13歲及6歲;被告鄭秀英自承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案發迄今均為自耕農,月收入不一定,單親喪偶,有一個高中之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被告周怡清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迄今均家管,無未成年子女;被告鍾學文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迄今均從事載送家具工作,月收入3萬5千元,已婚,有4個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分別為高三、高一、國一及國小五年級,暨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本件歷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種類、數量、價值、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分別量處附表一宣告主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復按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而贓額之計算,係以原木山價為準。經查,本件被害樹材之贓額即如附表一「山價即贓額」欄所示,有前引新竹林管處出具之國有林產物價金查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歷次犯案情節及量刑事由,爰均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分別併科贓額10倍之罰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鍾學文則依照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鍾學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周怡清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1份在卷足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坦承犯罪,並均與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0-1至201-2頁),堪認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確有悔意,告訴代理人羅玉財亦表示同意給予緩刑,此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5頁),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然為促使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確實賠償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所受損害,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其等應依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履行。倘其等違反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末此敘明。
七、沒收:
㈠附表二編號1至2之物,均為被告鄭勝化所有供本件5次犯行所用之物,而附表二編號3至5之手機,為被告鄭在辰、鄭忠棋、鄭秀英自107年7月至9月,聯絡附表一編號2、
3、5之犯行所用之物,此觀通訊監察譯文自明(見偵字第1326卷一第50-60-1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於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
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
1之犯行,故前揭手機不於其罪刑項沒收)、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6之贓款5,00
0元,為被告鍾學文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此情業據被告鍾學文供承不諱(見偵字第1326卷二第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本件所使用之車輛均未據扣案,且此乃常見之一般交通工具,具有高度替代性,宣告沒收對於犯罪預防助益甚微,為兼顧訴訟經濟,節省不必要之勞費,本院認沒收上開物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扣案之紅檜樹瘤2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予技正羅玉財,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考(見偵字第1326號卷三第
14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末查被告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周怡清本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惟其等均業與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達成和解,倘再予沒收或追徵,堪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森林法第52條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50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參與被告│犯罪事實│山價即贓額│宣告主刑│││、地點│││(新臺幣)││├──┼────┼────┼───────────┼─────┼──────────────┤│1│107年1│鄭振輝、│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17萬9,667│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月12日│鄭勝化、│、鄭文龍、鄭文揚、鄭如│元│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至14日│鄭在辰、│善、高靜美、鄭秀英共同││高靜美、鄭秀英共同犯森林法第│││(大溪事│鄭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業區第│鄭文揚、│基於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第三項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128林班│鄭忠棋、│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地基納吉│鄭如善、│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前││木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山區)│高靜美、│往新竹縣尖石鄉基納吉山││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陸││││鄭秀英│大溪事業區第128林班地││仟陸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境內(衛星座標X:27720││,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1Y:0000000),由鄭振││例折算。│││││輝、鄭勝化、鄭在辰以鍊│││││││鋸鋸切檜木樹材7塊,再│││││││由鄭忠棋、鄭文龍、鄭文│││││││揚、鄭如善等人協助一同│││││││揹運至接應地點(共約│││││││140公斤,每人揹負約20│││││││公斤樹材),再由高靜美│││││││、鄭秀英駕駛車輛載運回│││││││住處或工寮內藏放,嗣機│││││││變賣牟利。│││├──┼────┼────┼───────────┼─────┼──────────────┤│2│107年7│鄭振輝、│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12萬8,333│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月底某日│鄭勝化、│、鄭文龍、鄭文揚、高靜│元│龍、鄭文揚、高靜美、鄭秀英共│││(大溪事│鄭在辰、│美、鄭秀英共同意圖為自││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業區第│鄭文龍、│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結夥二│││127林班│鄭文揚、│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地基納吉│高靜美、│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各處有期徒│││山區)│鄭秀英│之犯意聯絡,前往新竹縣││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尖石鄉基納吉山大溪事業││佰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罰│││││區第127林班地境內(衛││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星座標X:000000Y:271││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5387),由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以鍊鋸鋸切檜│││││││木樹材5塊,再由鄭文龍│││││││、鄭文揚協助一同揹運至│││││││接應地點(共約100公斤│││││││,每人揹負約20公斤樹材│││││││),再由高靜美、鄭秀英│││││││駕駛車輛載運回住處或工│││││││寮內藏放,嗣機變賣牟利│││││││。│││├──┼────┼────┼───────────┼─────┼──────────────┤│3│107年8│鄭勝化、│鄭勝化、鄭在辰、鄭忠棋│3萬元│鄭勝化、鄭在辰、鄭忠棋、鄭秀│││月初至同│鄭在辰、│、鄭秀英、周怡清共同意││英、周怡清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月13日│鄭忠棋、│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間某日(│鄭秀英、│於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三項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大溪事業│周怡清、│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區第128│鍾學文│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10││,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林班地基││7年8月初至同月13日間││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納吉山)││某日,前往新竹縣尖石鄉││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基納吉山大溪事業區第12││壹日。│││││8林班地境內(衛星座標││鍾學文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X:000000Y:0000000││之媒介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由鄭勝化、鄭在辰以││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鍊鋸鋸切檜木樹材3塊,││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再由鄭忠棋協助一同揹運││壹仟元折算壹日。│││││至接應地點(共約60公斤│││││││,每人揹負約20公斤樹材│││││││),再由鄭秀英駕駛車輛│││││││載運回住處或工寮內藏放│││││││,再將上開樹材放置於周│││││││怡清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4段147巷17弄9│││││││號住處嗣機變賣牟利(同│││││││年8月13日鄭忠棋與鄭振│││││││輝以電話聯絡銷贓事宜,│││││││並帶同不知情之 鄭婉婷 開│││││││車前往南投收取贓款)。│││││││鍾學文則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由鄭勝化聯繫鍾學│││││││文於107年8月14日前往│││││││桃園市中壢區住處,向周│││││││怡清拿取檜木樹瘤3塊,│││││││以3萬元價金轉賣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買家│││││││,並於翌(15)日將價金│││││││交付周怡清,周怡清則當│││││││場支付5,000元予鍾學文│││││││後,其餘2萬5,000元則│││││││由家族成員朋分。│││├──┼────┼────┼───────────┼─────┼──────────────┤│4│106年│鄭振輝、│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15萬4,000│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12月底│鄭勝化、│、鄭文龍、鄭文揚、鄭忠│元│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某日(大│鄭在辰、│棋、高靜美、鄭秀英共同││鄭秀英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溪事業區│鄭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三項│││第128│鄭文揚、│基於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之結夥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林班地基│鄭忠棋、│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產││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各│││納吉山區│高靜美、│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鄭秀英、│往新竹縣尖石鄉基納吉山││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罰金如│││││大溪事業區第128林班地││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境內(衛星座標X:27721││之日數比例折算。│││││8Y:0000000),由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以鍊│││││││鋸鋸切檜木樹材6塊,再│││││││由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協助一同揹運至接應地│││││││點(共約120公斤,每人│││││││揹負約20公斤樹材),再│││││││由高靜美、鄭秀英駕駛車│││││││輛載運回住處或工寮內藏│││││││放,嗣機變賣牟利。│││├──┼────┼────┼───────────┼─────┼──────────────┤│5│107年9│鄭勝化、│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12萬8,333│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月10日│鄭在辰、│、鄭文揚、鄭忠棋、高靜│元│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共│││前某時(│鄭文龍、│美、鄭秀英共同意圖為自││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大溪事業│鄭文揚、│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結夥二│││區第128│鄭忠棋、│二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班地基│高靜美、│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各處有期徒│││納吉山)│鄭秀英│之犯意聯絡,前往新竹縣││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尖石鄉基納吉山大溪事業││佰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罰│││││區第128林班地境內(衛││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星座標X:000000Y:││年之日數比例折算。│││││0000000),由鄭勝化、│││││││鄭在辰以鍊鋸鋸切檜木樹│││││││材5塊,再由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協助一同揹│││││││運至接應地點(共約100│││││││公斤,每人揹負約20公斤│││││││樹材),再由高靜美、鄭│││││││秀英駕駛車輛載運回住處│││││││或工寮內藏放。嗣於107│││││││年9月10日,由鄭忠棋將│││││││樹材販賣予綽號「 傑哥 」│││││││之買家,鄭忠棋旋於同日│││││││將所得贓款15萬4,000元│││││││存入高靜美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扣押地點│├──┼──────┼──────────┤│1│背架5個│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司││││馬庫斯41號鄭勝化之住││││處│├──┼──────┼──────────┤│2│鏈鋸1個│同上│├──┼──────┼──────────┤│3│門號00000000│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司│││05號SIM卡暨│馬庫斯35號旁房屋│││手機││├──┼──────┼──────────┤│4│門號00000000│同上│││00號SIM卡暨││││手機││├──┼──────┼──────────┤│5│門號00000000│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司│││62號SIM卡暨│馬庫斯33號│││手機││├──┼──────┼──────────┤│6│贓款5000元│新竹縣○○鄉○○街││││103號│└──┴──────┴──────────┘附表三:
┌──────────────────────────┐│給付方式│├──────────────────────────┤│一、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鄭如善、高靜美、鄭秀英願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整。││二、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高靜美、││鄭秀英願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整。││三、鄭勝化、鄭在辰、鄭忠棋、鄭秀英、周怡清、鍾學文願││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臺幣參萬元整。││四、鄭振輝、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願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整。││五、鄭勝化、鄭在辰、鄭文龍、鄭文揚、鄭忠棋、高靜美、││鄭秀英願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前連帶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