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3,
8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