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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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明因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1日,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109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巧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