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瀚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瀚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瀚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
2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6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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