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99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1592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99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部分之記載顯然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99年度偵字第1592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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