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執聲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878號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雖因與上開案件無關,而未於上開判決中宣告沒收,惟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因上開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而依前揭法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