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6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中違約金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三‧九四二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其違約金部分,超過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顯然過高,應酌減至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三‧九四二,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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