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