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聲請係以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為借貸之清償日或為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