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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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告 葉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楊梅市公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2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