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俞祥 (原名: 梁瑜祥 )即 魯味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