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捷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承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勝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