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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