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①編號7之犯罪日期誤為「107年1月17日」,應為「107年1月7日」;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誤為「107年7月17日」,應為「107年7月16日」;②編號8至11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誤為「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應為「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③編號11之犯罪日期誤為「160年10月8日」,應為「106年10月8日」;均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7年6月27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1至7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8至11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8、9所示之罪均為轉讓禁藥罪,編號10、11所示之罪則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上開罪名及犯罪性質近似,其犯罪時間介於106年1月至107年3月間,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彼此之關連性較高,顯係處於毒品之環境而犯施用及持有毒品等與毒品相關之罪,應衡量行為人心理及生理受制之狀況,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各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17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至6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0至11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加計編號3、
7、8、9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以上合計刑期10年9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14日107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29、1485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29、148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7號107年度簡字第207號107年度簡字第795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7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7號107年度簡字第207號107年度簡字第7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41號2.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2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7月6日106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56、57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56、57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56、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107年度易字第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70號2.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藥事法(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7日106年10月9日106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7、108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7、1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49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49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12月12日(撤回上訴)107年12月1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23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4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6日106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7、108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87、1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1.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1號2.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