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昇興業有限公司、 潘元裕 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選任被繼承人潘元裕遺產管理人之核准裁定。」,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