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迪具保人羅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2517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智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智中前因受刑人郭家迪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8日桃檢秀福112執助字1739字第1129089906號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6日中檢永給112執字第2517號通知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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