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5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5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302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後段起關於持有海洛因之原因,補充為「甲○○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偉志』之成年男子積欠其債款新台幣七千元,為抵償債務,而收受『偉志』所交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七九六公克),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起訴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海洛因(淨重零點七九六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七二公克),係含有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且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塑膠袋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取樣之海洛因部分,因檢驗用罄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