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勞訴字第125號原告 萬萍萍 訴訟代理人 司崇文 被告海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建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179,745元,嗣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209,8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13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元,且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962元,應再補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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