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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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5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52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9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原分案號為111年度憲民字第3692號)之作成程序,及系爭裁定不當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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