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告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汽車搬運勞動合作社、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