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六0號
原告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