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賭博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賭博罪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