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德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釣魚工具伍條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竊取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2300元」更正為「9200元」(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138、142頁);證據部分另增列「光碟勘驗筆錄(見本院易字卷第123-130頁)、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35-139頁、第141-14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持自製犯罪工具竊取金錢,當係分別基於單一竊盜犯意,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上述行為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持續實施,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持自製犯罪工具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安全,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無業,離婚,無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暨本件犯罪動機、情節、告訴人所受財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自製犯罪工具(即釣魚工具)5條,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無訛(見偵3891卷第8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查本件犯罪所得9200元,其中6000元業據扣案,其餘3200元已遭被告花用等節,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7頁)。故扣案之現金,其中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已遭被告花用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00元,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891號被告乙○○男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8月2日12時51分至同日13時5分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東縣○○○○○街000號「大武鄉福安宮」內,接續以黏附磁鐵及雙面膠帶之自製犯罪エ具,將該犯罪エ具伸入香油錢鐵箱內,黏取其中之香油錢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共1萬2,300元),得手後離去。
嗣經「大武鄉福安宮」主委丙○○驚覺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影像,經警循線追查,並經乙○○自願受搜索後,扣得其身上之贓款現金共1萬2,300元與前述犯罪工具1組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其確於上開時、地以前述方式竊取香油錢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述方式竊取香油錢至少1萬元之事實。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佐證編號2之待證事實。4刑案現場照片計監視器畫面截圖共1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訊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就其於上開時、地,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竊取香油錢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我只有偷400元,扣案的其他現金是我自己的錢等語。經查,經本署勘驗檔名為「IMG_0925」之監視器影片檔案,被告至少於本次犯行從中多次接續竊得多張現金紙鈔,且其中包含千元紙鈔,此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参,足見被告前開辯稱:僅有竊得現金400元等語,顯非可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盗罪嫌。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取得上開香油錢箱內現金所有權之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末就其犯罪所用之前述犯罪工具1組與竊得之扣案現金1萬2,300元,請各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0日
檢察官羅佾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維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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